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社政〔2001〕1号文《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教社政厅〔2002〕3号文《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2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发现有心理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预防和应对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指导思想是在精神卫生法的背景下,在咨询伦理的框架下,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的原则,全面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危机应对方法,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以及危机应对方法等。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减少或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件的发生,为学生健康和学校稳定工作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云顶国际yd333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院办、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要负责信息汇总及危机干预建议。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作出决策。
第四条 学校专门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3-5人组成,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心理救助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二级学院全体学生工作队伍尤其是心理辅导员应积极做好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具体工作,同时,其他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应积极组建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保健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起到同伴教育、管理和服务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教研室、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应对学生进行日常心理教育。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和落实大学生危机意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认知方式和健全的人格,提高危机应对心理准备和应变能力。
第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汇报制度,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学期针对全校学生开展心理普查工作,发现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定期关注。
2.班级心理保健员需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每月填写《班级学生心理保健员手册》,除此之外,其他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都要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汇报。
3.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中并通过班主任、任课教师、心理保健员、学生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辅导员了解本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二级学院应每月填写一次《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条 对于在心理评估或其他途径发现潜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后,发现者需向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及时汇报,二级学院报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中心邀请专家组对危机进行评估并判断危机级别,对于危机级别较低的情况,中心需报告学工处,由学工处指导开展干预工作,专家组给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协调,二级学院安抚学生情绪并通知家长到校进行处理。对于危机级别较高的情况,学工处应立即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启动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流程,紧急召开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统筹协调各部门进行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分工如下:
1.院办负责向领导汇报,协调各部门开展干预,车辆调配。
2.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专家组提供心理救助建议,实施心理救助。
3.二级学院负责及时传递信息,稳定学生情绪、力保学生人身安全,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如与家长不配合,可以协同保卫处将学生护送回家转交家长。
4.保卫处维护校园安全、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如有需要拨打110报警电话。
5.后勤处提供条件保障,校保健站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拨打120救援电话,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至就近医院治疗。
6.宣传部控制舆论,接待媒体,发布相关最新权威消息。
7.教务处负责学生危机干预后的学籍异动包括休学、退学、复学等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班主任、辅导员、分管领导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帮助其尽可能稳定情绪,尽早摆脱危机;同时立即报告给院办、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校保健站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二级学院或发现者可先拨打120求救电话或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通知监护人立即将其送三甲精神卫生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及治疗。
第十四条 建立阻控系统。学校应调控可能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同时,在当事人疑似存有精神疾患的情况下,及时同专业机构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学生帮扶互助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安全进行关注,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者,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应将其接回家治疗或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学习。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二级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二级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二级学院应派人协助保卫处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如遇学生情绪或行为失控的情况,应立即报警并在有警察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六条 危机干预成功后:心理危机学生在休学期间,由其家人对其进行监护,学校不负因其行为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二级学院需要对危机事件中当事人以外的重要关联人员进行心理援助,如伤害事件的目击者、附带受害者、知情者、关系较近的宿舍、班级同学等。
第十七条 危机发生后:如果危机干预失败,导致危机发生,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善后方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相关人员进行咨询辅导干预;宣传部公布信息、接待媒体;二级学院接待安抚家长情绪,整理材料;保卫处进行安保、通知公安机关;后勤处提供后勤保障,记录伤亡、进行急救、通知急救中心;当事老师提供干预材料,接受心理辅导。
第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三甲精神卫生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复学后需要继续服用药物治疗的学生,需要家长配合做好后续工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跟踪,确保学生安全、稳定完成学业。其他管理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二级学院应对其学生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保健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心理保健员工作手册》里向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二级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保健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关注,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指导二级学院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发生严重心理问题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校指定的三甲精神卫生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部门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单位责任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二级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4.当事学生家长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不积极配合学校处理事件而产生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本、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二级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云顶国际yd333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常纺院学字〔2009〕8号)同时废止。
云顶国际yd333
2019年3月4日